马来西亚燕窝输华贸易停止两年后获准恢复
马来西亚燕窝输华贸易停止两年后获准恢复国内消费者又可以享受进口传统滋补食品本报讯(记者邓宏鹰)日前,记者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举行的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1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从...
马来西亚燕窝输华贸易停止两年后获准恢复 国内消费者又可以享受进口传统滋补食品
本报讯 (记者邓宏鹰)日前,记者从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举行的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12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从即日起准予符合《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马来西亚燕窝产品进口我国。至此,马来西亚燕窝输华贸易停止两年后,得以恢复。
燕窝是马来西亚优势传统产业,每年产量约200吨,产值10多亿美元,其中70%出口到中国内地和我国港澳台地区。2011年,由于涉及"血燕"事件,国家质检总局暂停了燕窝产品进口。但燕窝作为一种传统滋补食品,在中国市场有一定的消费需求,中国暂停进口后,马来西亚燕窝出口受到较大影响,引起了马方的高度重视,多次提出希望尽早恢复燕窝对华出口。
为促进中马贸易稳定健康发展,满足国内消费者对燕窝的需求,2012年9月,在广西南宁市召开的第三届中国-东盟质检部长会议(SPS合作)期间,国家质检总局与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签署了《马来西亚燕窝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启动了进口马来西亚燕窝的检验检疫准入程序。按议定书的规定,输华燕窝产品的加工企业,须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国《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行注册,只有获得注册的加工企业,才能向中国出口燕窝产品。
广西检验检疫局积极推动马来西亚燕窝恢复对华出口工作,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了解马来西亚燕窝恢复对华出口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邀请国家认监委专家到中马钦州产业园区考察指导。专题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汇报马来西亚燕窝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多次与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就进口燕窝产品贸易企业和加工企业引入、燕窝产品加工园区规划、配套重点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交换意见。同时,加大对进口燕窝产品检验检疫所需仪器设备的投入和检测技术的准备,根据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仪器设备专项资金,配备和完善燕窝产品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相关检测技术研究和测试工作,加快推进国家燕窝及营养保健食品检测重点实验室(钦州)的筹建进度。此外,及时向区内外燕窝产品经营企业宣传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在燕窝产业发展方面的优势,宣传进口燕窝检验检疫程序和要求,提醒燕窝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国内收货人提前办理备案等相关手续,努力促进马来西亚燕窝尽早获得准入。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根据中马两国签署的议定书要求,向中国推荐了经过其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15家燕窝生产企业和相应的注册燕屋。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派专家组对马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考核,2013年9月10日,正式批准马来西亚8家符合中方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燕窝加工企业在中国注册,具备对华出口生产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明确了食用燕窝应符合原国家卫生部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要求,其亚硝酸盐应符合临时管理限量值(小于等于30毫克/千克)。
据介绍,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允许进口的燕窝产品指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适合人类食用的燕窝(也称洁净干燕窝)及其制品。但食用燕窝(不包括制品)在进口之前,还应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燕窝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报检时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马来西亚农业部出具的兽医卫生证书、马来西亚卫生部出具的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件,货物的内外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窝(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产品储存条件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在报检单的相应栏目上注明上述信息。
目前,广西检验检疫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会正在积极帮助和指导广西企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备案等,争取马来西亚燕窝恢复出口后的首批货物从广西口岸入境。广西检验检疫局还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报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报检。对受理报检的燕窝产品严格进行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检疫,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便可以销售和食用。对经现场查验和抽样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包括包装和标识等溯源信息与生产国官方证书相关信息不符的产品,将按有关规定作退运或销毁处理,从而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和贸易正常健康发展。